※ 轉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全醫聯字第1000001235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修訂「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試辦計畫」。
修訂部分為以下有加底線部分:
柒、執行方式
四、整合式照護對象範圍
(三)參與試辦醫院或整合團隊,得於前述(一)
及(二)之外名單,就該院99年已選定之照
護對象且須持續照護者,自由選定照護對象。
(四)試辦醫院或整合團隊,對於符合柒.四.(一)
及(二)者,須於100年5月1日前,將選定之
照護對象上傳至健保局VPN系統;另符合柒.四.
(三)者,於100年7月1日前,將選定之照護對
象上傳至健保局VPN系統。
玖、費用申報及支付方式
二、費用核付
(三)…..…………….。於101年2月28 1日前申報計畫期
間費用資料者計算之(若為整合團隊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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