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修訂「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試辦計畫」。

             轉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100629日全醫聯字第1000001235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修訂「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試辦計畫」。
修訂部分為以下有加底線部分:
柒、執行方式
 
 四、整合式照護對象範圍
  
  (三)參與試辦醫院或整合團隊,得於前述(一)
     及(二)之外名單,就該院99年已選定之照
     護對象且須持續照護者,自由選定照護對象。
  (四)試辦醫院或整合團隊,對於符合柒..(一)
     及(二)者,須於10051日前,將選定之
     照護對象上傳至健保局VPN系統;另符合柒..
     (三)者,於10071日前,將選定之照護對
     象上傳至健保局VPN系統。


玖、費用申報及支付方式
 
 二、費用核付
  
  (三)…..…………….。於101228  1日前申報計畫期
     間費用資料者計算之(若為整合團隊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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