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 星期三

屏東縣醫師公會章程

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民國 92 4 27 日 第 19
第 ㄧ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修正


          第一章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屏東縣醫師公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宣揚醫道發展醫術與協助推行公共衛生並增進社會福祉以及增進會員之親睦暨福利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組織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宣揚醫道事項。
          二、關於振興醫學事項。
          三、關於增進醫術進步事項。
          四、關於建議制定衛生法令事項。
          五、關於指導及推行公共衛生事項。
          六、關於設計及推行醫療救濟事項。
          七、關於維護醫療業務的安全與權益事項。
           八、關於改善醫療經營及改進醫療資材事項。
          九、關於會員親睦互助事項。
          十、其他為達成目的上必要事項。
          十一、本會對於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及公共衛生上必要事項得締結團體協約。
      
第三章   

第 六 條:凡領有醫師證書,在本區域內執業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交有關證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及當期會費;領得會員證書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入會,退會及入會登記事項之變更,依照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辦理之。
第 八 條:本會會員設立之醫院診所名稱或名稱之變更,均不得與已有之醫院診所名稱相同、類似。並不得有損醫譽或其他理事會認為不妥之名稱。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應遵重醫師之倫理,暨本會之團體精神及公約,並不得利用報紙、電台、電視、傳單、海報等傳播媒介,為學經歷、技術、報酬或藉他人名義刊登銘謝啟事、推介啟事、或公開答問等方式之宣傳。
第 十 條: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經判決確定者。
二、被褫奪公權者。
三、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執照一年以上之處分期限未滿者。
四、精神異常者。
五、聾啞盲者。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提議諸權。但提議者需會員二名以上贊襄。
二、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業之權。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各級醫師公會之公約與章程。
二、服從各級醫師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推舉及指定之職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盡之義務。
第十二條之一:
          前條會員應繳納之會費,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每年分四期(一月到三月、四月到六月、七月到九月、十月到十二月),於每期第一個月繳之。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之處分。
一、違反醫師公約者。
二、違反各級醫師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
三、以名義或執照掩護偽醫者。
四、滯納會費達六個月以上者。
五、違反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者。
第十三條之一:
          會員滯納會費達六個月以上,經兩次限期催繳仍拒不繳納者,視為自動出會(即視同未加入公會),本會呈報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經理、監事聯席會決議,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條所稱滯納期間,自欠繳會費之始日起算。
第十三條之二:
          因前條第二項欠繳會費視同自動出會者,嗣後再申請入會時,除依會員入會程序辦理外,應繳清欠會費及遲延利息始准入會。
第十四條:前條除名之處分,受處分人得在收處分通知一週內,提出申辯,理監事會應就其身辯開會審議之。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前項監理事、候補理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由會員互選之,會員代表選舉簡則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表代理,並行使其權利,但每一會員代表僅能受一人之委託,委託出席之人數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各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代表本會。
二、綜理一切會務。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監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本會之會計。
第二十五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二十六條: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依81.7.29修正公佈醫師法)。
第二十七條:理監事有下列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有本章程第十條各款之一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名譽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依照省公會規定人數選出省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人數由理監事會推選之,其任期與省公會理監事任期同。
第三十條:本會辦事處設總幹事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辦事員若干人分別辦事,其規則另定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基於各項需要,得分別聘請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並為業物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五章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關於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理監事之辭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開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五條:理監事開會不得委任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常年會費。
二、會員入會費。
三、特別捐。
四、資金之孳息。
五、臨時會費。
六、雜項收入。
第三十七條:會員退會時既納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三個月內編製報告書,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賸餘財產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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