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 星期三

公會獎懲公約

屏東縣醫師公會獎懲公約
一、依據:
1.  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醫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設置;依照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
2.  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七款: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3.  第四十一條: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獎勵部份:分為表揚、頒發獎狀、頒獎獎章(一、二、三等獎章)
1.  表揚:記錄優點乙次,在公會通訊上公佈表揚名單及其優良事跡。
2.  頒發獎狀:記錄優點三次,予以頒發獎狀並在會員大會上公開表揚。
3.  頒發獎章:依特殊功績頒發一、二、三等獎章,並在會員大會上公開表揚。
4.  頒發榮譽會員獎章。
三、懲罰部分:分為勸告、警告、移付懲戒。
1.  勸告:因疏忽犯錯且情節輕微者,由醫師公會予以勸告。
2.  警告:記錄缺點乙次,在公會通訊上公佈其名單及其警告緣由。
3.  移付醫師懲誡委員會。
四、違規事項:如有下列違規事項得依懲罰辦法辦理。
1.  車載:原則上不能以車輛巡迴載送病人。
例外:洗腎病患。
2.  掛號費:應依照公會的規定收取掛號費。
例外:員工、親友、殘障、敬老(65歲以上)、貧困(福保)
3.  廣告:不得利用報紙、電台、電視、傳單、海報等傳播媒介,為學經歷、技術、報酬或藉他人名義刊登銘謝啟事,推介啟事或公開問答等方式之宣傳。
4.  義診:不得向病患收取費用,亦不得藉故向健保局請領經費(如健保體撿)。
由於健保規劃不當,分級轉診制度沒有實施,使得醫界的競爭進入了戰國時代。遺憾的是同業間為了爭搶病患,其所用的手段,似乎逾越了一定的規範,造成了弱肉強食,違法犯紀,且有愈演愈烈的情況。之前,因為法律規章訂定的不完備,以至形成違紀者無法可管的情況,任其我行我素。使得絕大多數安分守紀者,憤懣在心,無處可訴。有鑑於此。新公佈的醫師法對此做了一些修訂,使得違規者得以受到一定的規範。其中醫師公會章程的修訂是其中重要的項目,故提出屏東縣醫師公會獎懲公約,以期作為大家共同遵行的準則。然少數人的思考,總有不完備的所在,期望各位前輩能多多貢獻意見,集思廣益,為醫界的未來做更完善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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